马勇泽实习总结
2025年9月8日—9月12日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9月8日 | 整理上周检索的案例 | 和指导律师沟通劳动争议的案情 |
9月9日 | 撰写律师函 | 听取当事人要求控告的事项 |
9月10日 | 自主学习《刑事诉讼法》易延友著 | 自主学习《刑事诉讼法》易延友著 |
9月11日 | 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上诉情况 | 和指导律师学习调取户籍信息 |
9月12日 | 撰写民事上诉状(不当得利纠纷) | 检索《九民纪要》中关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分别审理的规定 |
一、本周工作概述
本周的工作内容涉及检索案例、讨论案情、学习专业书籍和学习调取户籍信息等方面。在专业知识、律师基本能力和案例检索能力上有很大收获。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整理上周检索过的案例。
主要学习到如下经验:
1.不同平台的优势不同。阿尔法系统可以筛选犯罪数额和危害后果,检索刑事案件比较方便。威科先行系统中民事检索较为准确,特别适合普通民事案件和建工、保险案件的学习。
2.提取案件事实以提高检索结果的广度。提取一些案件的关键词,例如诈骗案件中检索“以……方法”“虚构……事实”、合同纠纷中检索“以.......抗辩”“因……拒绝支付货款”。
(二)和指导律师沟通劳动争议的案情。
当事人因与单位主管发生矛盾打架,拒绝签署悔过书被单位开除。学习到如下内容:
1.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员工,用人单位需证明已将劳动纪律告知员工。判例中,主要反映为劳动合同中载明和当事人在员工守则上签字。
2.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避免公安机关处罚成为不利证据。
3.计算赔偿金应当用名义工资(实发工资+社保自己承担部分)。
4.当事人工资存在拆分发放的情况。对于现金发放的部分可以要求公司出示工资表,或者向法官说明实际情况推算出一个平均金额。
(三)撰写律师函。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学习到如下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作为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完成装修装饰工程;被告作为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委托人的附随义务。故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对等义务,被告无权以委托人未开具有效发票为由抗辩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听取当事人要求控告的事项。
学习到以下内容:
1.伪造印章罪。由于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入罪标准,所以大多数法院都是参照最高法判例和浙江省高院的意见,即伪造3枚以上印章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部分法院可能会认为1枚即可入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明确: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五)学习《刑事诉讼法》易延友著。
学习律师帮助权。律师帮助权包括当事人有自由选任律师、获得政府指派律师、依法获得会见和委托律师申诉控告等权利。探讨了无效的律师帮助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了解到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申请纠正办案机关和羁押场所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作出书面答复。
(六)学习调取户籍信息。
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需要以下手续:委托书、公函、律师调查函、调查内容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此种方法只适用于知道对方身份证号或户籍地址的情况。
(七)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上诉情况并撰写答辩状。
甲被某金融平台诈骗,该平台以兼职为名用乙办理的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银行卡被冻结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对乙立案后并没有再通知乙立案结果。甲主张突破“先刑后民”,我方认为甲应当自行证明案件进展状况。现在甲对乙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诈骗款,庭审中甲认为公安机关已经有了立案结果(超过了7日内立案),应当由乙举证证明。我方作为乙的代理人认为,乙并无义务去了解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结果,应由甲去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否则不积极了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还存在一个关键背景,甲对自己是否报案避而不谈,直接来法院主张不当得利。我方分析,其可能是对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已经了解,对法院隐瞒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所以他断然不敢去法制部门询问情况。而且我方也向法院提出了以下风险:甲可能对刑事案件结果不满意,想通过民事诉讼要回赔偿。
(八)学习《九民纪要》中关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分别审理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128条的适用前提是“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只存在上诉人被诈骗这一个事实,答辩人的银行卡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一个工具,并非单独存在的事实。故本案不符合分别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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