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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12月22日—12月26日

时间:2025-12-31 浏览:73次
内容介绍

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12221226

一、本周工作概述

日期

上午

下午

1222

值班

值班

1223

整理案件材料

看书自主学习

1224

整理案件材料

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12月25日

仲裁委送材料

参加专题培训

12月26日

整理卷宗

审查合同

本周工作主要围绕案件程序推进与专业能力提升展开。完成了案件材料整理、卷宗归档、强制执行申请书撰写及仲裁委员会材料送达等多项核心任务;同时通过值班保障日常工作运转,并借助合同审查、自主学习与专题培训持续强化实务技能与理论素养。

二、具体工作内容

)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买卖合同纠纷)。

(二)研究与学习。

1.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仍可以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中原兴航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

根据安阳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安阳中院作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庄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安文证经字第748号公证书终结执行。由此可知,(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是基于柏庄石油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阳中院应当在受理中原兴航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安阳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三)其他事务。

律所前台值班、参加培训、审查合同。

三、下周工作计划

(一)协助指导律师的工作。

(二)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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