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
一、本周工作概述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1月12日 | 书写实习周记 | 准备案件材料、线上立案 |
1月13日 | 书写结案申请 | 审查合同 |
1月14日 | 值班 | 值班 |
1月15日 | 书写证据清单 | 龙安法院开庭 |
1月16日 | 检索法条 | 整理卷宗 |
本周工作围绕案件办理全流程有序推进,重点聚焦于诉讼程序支持与法律文书处理。我先后完成了线上立案操作、龙安法院开庭及案件材料的系统整理;同步撰写了结案申请、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完成多份合同审查与法律条文检索工作。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书写结案申请1份(物业合同纠纷)、证据清单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法条检索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理解:“判决难以执行”是指判决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无法实现或者实现出现严重障碍。“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通常是指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重大损害或者急迫的危险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三)其他事务。
审查合同、龙安法院开庭(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前台值班、网上立案(民间借贷纠纷)、整理卷宗。
三、下周工作计划
(一)协助指导律师的工作。
(二)自主学习。
(三)把结案的案件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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