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瑶实习总结
2026年1月26日—1月30日
工作总结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1月26日 | 整理卷宗 | 整理卷宗 |
1月27日 | 整理卷宗 | 整理卷宗 |
1月28日 | 自主学习 | 自主学习 |
1月29日 | 书写年度总结 | 自主学习 |
1月30日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学习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学习 |
一、本周工作概述
本周主要工作是整理卷宗、年度工作总结和自主学习。主要学习内容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民间借贷部分。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父母婚内资助子女款项性质认定分析学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母亲朱某某在女儿婚后向女婿王某转账的4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无偿赠与。两审法院均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判令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父母对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无法定抚养义务,其提供的经济帮助,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时,应推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接收方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深刻诠释了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告(父母方)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催款短信,已完成借贷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子女配偶方),其若主张款项为赠与,则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尤为关键的是,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明确指出对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极高证明标准,远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仅凭单方陈述,无法达到此标准,故其赠与抗辩不能成立。这提醒我们,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证明标准的差异,主张赠与的一方需提供极其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明确记载赠与意思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而非仅依赖亲情关系的通常推断。
被告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主张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在无约定时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法院对此作出了辨析: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出资性质已被确定为赠与,其解决的是“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的内部归属问题,而非用于判断“出资行为本身是否为赠与”这一根本性质问题。本案中,款项性质本身存在争议,故不具备直接适用该条推定赠与的前提。这一辨析厘清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误区,强调了对法律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重要性。
本案的裁判说理,尤其是“法官后语”部分,体现了鲜明的司法价值导向。法院指出,将父母的大额资助推定为借款而非赠与,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家庭伦理:一方面,父母倾其积蓄资助子女,多是出于亲情帮扶,并非放弃财产所有权,将其认定为借款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避免其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树立自力更生的观念,减少对父母的经济依赖,不将婚姻视为获取家庭财富的捷径。这种裁判理念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对构建健康平等的家庭关系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二)整理归档卷宗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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