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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敏第二周实习总结

时间:2020-05-21 浏览:1154次
内容介绍

第二周工作总结

一、工作内容


上午

下午

周三

去北关区法院拿郑玉清上诉状,回来写三份公函和六份委托书

文峰法院拍四建第一次庭审笔录(为了第二次开庭和第一次说话保持一致)回来打印

周四

所里订卷

所里订卷

周五

文峰法院选鉴定机构

写执行申请书,找对应押金条,马爱军案子排序

周六

去中院交材料(林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款)

文峰法院送马爱军病历

二、心得

这一周的收获具体包括:

(1)一个案子需一个公函和二份委托书,行政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委托书下面记得写上案由纠纷。

2)学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书写格式,记得写延期履行义务的利息和执行费用。材料记得装订

3) 鉴定机构,文峰法院技术科,首先会对双方证据进行质证,做笔录,是否可以当鉴定材料使用,待合议庭决定,四个鉴定机构先摇号确定各自的顺序,然后再选出一个正选,一个备选。病历还有病程病历,需要法院调取。

4)交证据材料要么有个证据清单,要么装订在一起,否则每一页都需写上提交日期。

5)当事人上诉状是要交到原审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民事为15日,刑事10日。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是不能上诉的。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当顺延;中间是节假日的,包括在内。

6)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7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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