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周工作总结
一、工作内容
上午 | 下午 | |
周一 | 1、写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2、去文峰法院送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 1、整理卷宗 2、订卷 3、去中院送材料 |
周二 | 1、学习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 2、整理卷宗 3、订卷 | 1、整理卷宗 2、订卷 3、去六院调取病历、每日用药清单等证据材料 |
周三 | 1、整理卷宗 2、订卷 | 1、整理卷宗 2、订卷 |
周四 | 1、整理卷宗 2、订卷 | 1、整理卷宗 2、订卷 3、学习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 |
周五 | 1、去文峰法院开庭 | 1、去北关法院开庭 |
二、心得体会
这一周的收获很多,具体包括:
1、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表现为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为:(1)适格的当事人,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且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二)客体范围,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三)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四)判决的效力问题,诉讼请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时,维持原裁判在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应该撤销整个判决。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当然地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却有必要时,例如原诉讼标的与第三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继续执行可能使第三人利益受损,并且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多为当事人考虑,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理利益,或是减少其他的不必要的麻烦,争取将当事人的损害降到Z低。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使我获益良多,不仅是在学习过《九民会议纪要》后,在法考时学习的合同法第51条也有一点切身体会,就是法律分析的二元化。例如会议纪要里关于对赌协议的部分,对赌协议分为跟股东对赌和跟公司对赌,跟股东对赌合同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没有异议。跟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在会议纪要之前是存疑的。会议纪要确定跟公司的对赌协议适用于合同法,只要不违反第52条的规定就认可有效。但对赌协议是否履行就涉及到公司法,要看是否达到分红条件、是否实施相关决议程序、是否履行了股权回购程序等方面。概括来讲就是合同法方面的归合同法管理,公司法方面的归公司法管理,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分别解构、分别分析。再比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来讲就是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方面的归合同法管理,物权法方面的归物权法管理。例如善意取得问题,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时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是合同涉及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归属还是要看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物权就一定归属于受让人。
在未来的时间我也会继续努力地工作和学习,多看、多听、多思考,遇到问题积极地向张敬苹律师请教,希望可以让我成长的更快,争取早日称为一名合格专 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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