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周工作总结
一、工作内容
上午 | 下午 | |
周一 | 文峰法院开庭 | 计算赔偿数额,强制执行书 |
周二 | 所里 | 所里 |
周三 | 所里 | 所里 |
周四 | 所里 | 所里 |
周五 | 县法院开庭 | 去安阳市看守所 |
二、心得
这一周的收获具体包括:
(1)答辩理由:G不具备原告资格,案涉市场是第三人与M村委会签订的协议;B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该拆除行为不是被告实施,据了解,案涉市场是超过租赁期限后,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的。
(2)没有告知的,起诉时间是1年。
(3)录音名字不明确的可以写音。
(4)质证意见:用地协议是原告、第三人与M村委会签订的,与原告起诉状不符。该协议并不是案涉旧货市场,因此不具备原告资格。
(5)上次庭审被告未提出原告主体问题,并不能证明本案中原告适格,两个案件不是同一行政行为。
(6)内部协议与本案无关,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证明目的。
(7)只能证明开业时和拆除后,不能证明是被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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