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0372-5968686
单位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景诗雅苑写字楼六层
近日,梳理了此前办结的三起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三起案件均属于典型的低报价格类型的走私犯罪。经过辩护,三名当事人均成功被判处缓刑,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该三起案件均为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在向境外客户销售硅铁等金属合金的过程中,通过其设立并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与境外采购方签订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并按照真实成交价格收取货款。而在报关出口环节,则以其他公司名义制作低于真实价格的合同、发票等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出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三起案件分别少缴税款100余万元、400余万元、400余万元。
此类低报价格走私案件证据链条完整,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晰。经过分析研判,确立了“罪轻辩护、从轻量刑、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
1.争取认定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单位犯罪的追责金额标准是个人犯罪的2倍。认定单位犯罪对当事人较为有利。
2.争取认定自首、坦白等情节。根据三案当事人的到案方式和供述情况,各当事人分别具备自首、坦白等情节。
3.积极退赃补缴,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为体现真诚悔罪态度,协助当事人及涉案单位主动退赃补缴应纳税款。
4.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涉案企业正视自身问题、端正认罪悔罪态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结合民营经济保护政策,释明适用缓刑的意义。紧扣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审慎适用刑罚的政策,向司法机关阐述对企业负责人适用缓刑,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契合政策导向。
6.检索提交同类生效判例。检索同类案件缓刑判例,佐证案件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珲春信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
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吉24刑初1号
裁判时间:2021年5月31日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采取低报货物价格手段,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经珲春口岸进口帝王蟹等俄罗斯海产品。
其中,被告单位哈尔滨信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刚偷逃税款461.9752万元;被告单位珲春信禾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5.8203万元,被告单位珲春金角湾公司偷逃税款201.6717万元,被告人赵立民、李雪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偷逃税款450.1138万元
【从宽情节】
1.上述被告单位均认罪认罚,并积极补缴偷逃税款;
2.被告人赵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被告人赵立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缴纳偷逃税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4.被告人李雪积极缴纳偷逃税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1.被告单位珲春信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36万元
2.被告单位哈尔滨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62万元。
3.被告单位珲春金角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
4.被告人赵立民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被告人李雪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6.被告人赵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天津龙兴肠衣有限公司、杨凤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2刑初117号
裁判时间:2021年3月3日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天津龙兴公司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走私进口猪副产品,被告人杨凤真作为公司经理,明知上述行为偷逃税款,仍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廷立(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被告人李英作为公司进出口业务员,受彭廷立指使,负责制作虚假合同及虚假核销手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341091.14元。
【从宽情节】
1.被告单位天津龙兴公司于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依法从轻判处罚金刑。
2.被告人杨凤真受彭廷立等指使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考虑天津龙兴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3.被告人李英系在彭廷立指使下制造相关单证、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又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并结合天津龙兴公司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1.被告单位天津龙兴肠衣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
2.被告人杨凤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被告人李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的犯罪事实、偷逃税款金额、社会危害性、当事人悔罪态度及全部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获缓刑,被告单位均被判处罚金。
低报价格、虚假报关等看似能够降低经营成本的操作,本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一旦案发,不仅企业面临高额罚金等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通过有效辩护,有可能取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同时,该三起案件也警示广大外贸企业,需常态化筑牢进出口刑事合规防线,摒弃侥幸心理,从源头规避走私类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李勋律师简介
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201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2023年至今 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方式】
18238562570(微信同号)
【执业介绍】
李勋律师于2011年7月至2023年6月在安阳市公安局工作,先后在督察、刑侦、法制岗位工作。2019年3月成为公职律师,主要负责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2023年6月辞去公职,同年7月成为专职律师,主要从事的专业领域范围为刑事辩护,娴熟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曾参与辩护数十起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部分典型刑事业绩】
扫一扫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