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因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李勋、胡向鹏(实习)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一方面,聚焦于“没有犯罪故意”这一要点,通过对当事人饮酒前后行为细节、出行目的、认知状态等全面梳理,论证其主观上不存在危险驾驶的故意;另一方面,围绕“电动四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深入探究,并进行实际调查,详细核实车辆的各项技术参数、出厂标准、上路规范等材料,以明确该车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畴。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