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泽实习总结
2025年11月3日—11月7日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11月3日 | 安阳市看守所值班 | 安阳市看守所值班 |
11月4日 | 自主学习 | 自主学习 |
11月5日 | 完善质证意见 | 检索案例 |
11月6日 | 检索案例 | 研究判决书 |
11月7日 | 研究判决书 | 研究判决书 |
一、本周工作概述
本周的工作内容涉及分析证据和制作质证意见等方面。在专业知识、律师基本能力和证据分析能力上有很大收获。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学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时如何计算权利人损失的问题。这种情形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
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如何计算权利人损失的问题。原则上,损失数额按照商业秘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减少这—实际损失计算同时规定应将该损失数额与前项规定的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相比较就高计算而不应当叠加认定也不应当任选其认定。
第1款第3项规定的是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式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第1款第4项规定的是“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此种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仍获取使用披露的“第二手”侵权行为相较于直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规定此行为只有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销售利润损失的才定罪处罚。
第1款第5项是对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式。鉴于该两种情形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最大社会危害性也极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商业价值确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该规定第19条规定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和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二)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七条第3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有两类: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证人是当事人的亲友或仇人;二是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如证人是当事人的商业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证人的商业利益。因为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可能会故意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也可能会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当然,证人也可能不顾及利害关系,说真话,但他人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因此,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会受到影响。辩护人可以提出证言不真实、不客观,法庭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三)研究判决书
本案涉及重大商业秘密,故不作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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