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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11月3日—11月7日

时间:2025-11-12 浏览:88次
内容介绍

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113117

一、本周工作概述

日期

上午

下午

113

书写实习周记

安阳县法院调解

114

书写律师函

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115

白璧法庭开庭

文峰法院阅卷

11月6日

安阳县法院立案

看书自主学习

11月7日

殷都法院开庭

书写证据清单

本周工作高效推进多项诉讼核心任务,涵盖法院出庭、案件调解、立案申请及法律文书撰写等全流程业务。先后完成白璧法庭、殷都法院开庭及文峰法院阅卷工作,并在安阳县法院成功调解并立案;同时完成律师函、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据清单等多类法律文书的起草,并通过自主学习持续强化专业能力。

二、具体工作内容

)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清单(返还原物纠纷)、律师函1份。

(二)研究与学习。

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对于开发商而言,仍需根据“推定规则”进一步纵向贯通己方工作,具体应包括:

1)作为“保证人”签章时,适时调整合同文本

目前而言,在合同中约定阶段性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止”“贷款人收到记载所购房屋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之日止”或者“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时止”。因此,即使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推定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仍然有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故在前期与银行签订合同阶段时,可根据新规则,调整相关合同文本。

2)在房屋符合办证条件后,尽到合理通知义务

首次登记是“小产证”获取的前提条件,开发商办理好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办理“小产证”的时限以及为银行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若业主“怠于”办理相关手续,而开发商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对合同的未完全履行不具有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交房即交证”政策在全国推行、实施,使得业主在收房时即可获领《不动产权证书》,可知在此政策下房屋首次登记的时点更为提前。因此,开发商应敏感地把握“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将通知义务的履行落到实处。

3)在诉讼阶段,积极主张权益,做好相关预案

当业主断供,银行起诉业主与开发商时,应根据已有司法案例,积极主张权益,提出“抵押权已设立”的免责抗辩。即使法院仍然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仍要辨识连带责任承担的判项,是否享有“银行债权先就房屋优先受偿为先”的后顺位利益。

(三)其他事务。

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被继承人债务继承纠纷)、白璧法庭开庭(不当得利纠纷)、安阳县法院立案(离婚纠纷)、殷都区人民法院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下周工作计划

(一)协助指导律师的工作。

(二)推进立案程序(民间借贷纠纷)。

(三)准备开庭材料(返还原物纠纷)。

(四)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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