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泽实习总结
2025年11月10日—11月14日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11月10日 | 自主学习 | 文峰区检察院沟通案情 |
11月11日 | 自主学习 | 自主学习 |
11月12日 | 写质证意见 | 写质证意见 |
11月13日 | 看守所会见 | 自主学习 |
11月14日 | 研究判决书 | 研究判决书 |
一、本周工作概述
本周的工作内容涉及案情沟通和制作质证意见等方面。在专业知识、律师基本能力和证据分析能力上有很大收获。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文峰区检察院沟通案情
辩护人与检察官就李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沟通,辩护人认为:具有犯罪故意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自身行为的明知和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李小康和吴占海在派出所发生冲突虽为本案起因,但是发生冲突的时间与吴占海被碾压的时间存在较大间隔,不能据此来推定从派出所出来后李小康就具有伤害故意。认定李小康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时间点,应限定在其开车驶向吴国伟父子时。
从中所屯社区东门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李小康驾车朝吴国伟慢慢前进,吴占海并没有出现在监控画面中,直到李小康行驶到警车后门时,吴占海才出现在两车中间。这表明,李小康驾车行驶的方向并非直接指向吴占海,在吓唬吴国伟时李小康还未发现吴占海站在何处,不可能对吴占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李小康掉头倒车时车速稳定、方向合理,并不存在反复碾压的情况。符合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情形,不具有伤害故意。
(二)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七条第3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有两类: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证人是当事人的亲友或仇人;二是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如证人是当事人的商业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证人的商业利益。因为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可能会故意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也可能会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当然,证人也可能不顾及利害关系,说真话,但他人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因此,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会受到影响。辩护人可以提出证言不真实、不客观,法庭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三)写质证意见
辩护人意见如下:1.监控视频调取程序违法。2.被害人儿子的证言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3.辅警与保安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4.治保主任的证言属于品格证据应不予采纳。
(四)研究判决书
本案涉及重大商业秘密,故不作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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