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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12月1日—12月5日

时间:2025-12-12 浏览:9次
内容介绍

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121125

一、本周工作概述

日期

上午

下午

121

北关法院送材料

书写实习周记

122

书写开庭提纲、证据清单

殷都法院开庭

123

前台值班

前台值班

12月4日

林州法院开庭

整理卷宗

12月5日

同乐社区普法

整理卷宗

本周工作主要围绕诉讼实务、公共法律服务及事务性工作展开。我先后在殷都法院、林州法院完成开庭,并前往北关法院送达材料;同时,撰写了开庭提纲、证据清单及实习周记,并参与了同乐社区的普法活动。此外,也完成了前台值班及多日的卷宗整理工作,兼顾了对外业务推进与内部事务处理。

二、具体工作内容

)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书写开庭提纲1份(民间借贷纠纷)。

(二)研究与学习。

1.民间借贷纠纷(借贷or投资)

1)最高院典型案例认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从法律本质看,合伙与借贷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真实合意不同:前者合意核心是“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其合同标的是该共同事项本身,出资仅是实现该事业目的的手段与前提,各方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命运共同体;而后者合意核心是“货币的融通”,其合同标的直接就是货币本身,出借人的目的是在保有本金的前提下获取固定回报,而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对方的风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

1)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便不能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拒付剩余工程款;

2)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工程质量责任风险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仅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主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事务。

殷都法院开庭(民间借贷纠纷)、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下周工作计划

(一)协助指导律师的工作。

(二)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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