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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晨晖第十二周实习总结

时间:2020-07-20 浏览:862次
内容介绍

第十二周工作总结

2020年7月13日7月17日

一、工作内容


上午

下午

周一

1、订卷

1、订卷

2、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周二

1、写起诉状

2、订卷

1、订卷

周三

1、写答辩状

1、写答辩状

周四

1、接待当事人

1、复印病历等证据

2、去司法鉴定所鉴定

周五

1、写质证意见

2、整理证据

1、开庭

二、心得体会

1、《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之前我一直以为这一条中的“上一年度”是以造成伤害的时间起算的上一年度,通过今天自己独立完成一篇起诉状,我又学到了一条重要的知识,对我未来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子很有帮助。

2、通过写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答辩状这个机会,我又重新复习了一遍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这个要件的内容。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需要有三方面的要件,即1、条件+相当性=因果关系;2、加害行为须为损害的条件。即在观念中假设,若无加害行为,损害是否会发生;若无加害行为,损害仍会发生,行为与损害无条件关系,因果关系不成立;若无加害行为,则损害不会发生,行为与损害有条件关系。3、相当性,成立因果关系,除必要条件外,还须加害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相当性之判断,即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看这样的加害行为通常是否会导致这样的损害。若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该加害行为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则有相当性;若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该加害行为通常不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则无相当性。代理的此案件中,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住院33天,但是在出院后的3个月以后又因为疾病死亡,且疾病并非是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所以被侵权人死亡的损害事实与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3、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时,一定要把被告的证据复印两份,自己手里不留原件,要记得制作接收材料的笔录。证据复印的两份一份给法院,一份留给自己存档,也方便当把复印件提交法院后开庭自己使用。还有就是开庭前一定要记得放进档案袋里稿纸,防止开庭笔录没有地方写。

在未来的时间我也会继续努力地工作和学习,多看、多听、多思考,遇到问题积极地向张敬苹律师请教,争取早日称为一名合格专 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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