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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申女士
国银案例
盗窃罪不起诉案件
【案件类别】刑事案件,盗窃罪
【承办律师】李勋、赵晨(实习)
【案件概述】2023年8月,当事人涉嫌盗窃车内财物,共计16000余元。
【办理情况】
当事人到案后,家属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基于这一情节,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带领一名逃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到立功情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综合全案情节,通过召开听证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能取得不起诉的结果,离不开家属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当事人家属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我所刑辩律师李勋,李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中肯的建议。
首先,建议当事人全面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李勋律师的耐心劝导下,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这种积极的态度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李勋律师深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此,引导当事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案件的转机埋下了伏笔。
然后,李勋律师鼓励当事人寻找立功线索,争取立功。当事人和家属听取建议,积极寻找立功线索,经过反复劝说,成功规劝一名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帮助司法机关节省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为案件的处理增添了重要的砝码。
最后,李勋律师搜集类似案件的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案例。经过细致搜索,检索到一起刑事审判参考的典型案例——郝卫东盗窃案[第615号],为案件的不起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经过李勋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终于争取到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的机会。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李勋律师强调了当事人真诚悔罪的态度,并且具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的重要情节,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诚恳地请求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及听证员均表示,结合犯罪事实以及从轻、减轻情节,同意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这起盗窃罪不起诉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深刻的思考。一方面,它提醒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遵守法律,不触碰法律红线。一时的错误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虽然在实务中,不起诉的认定仍然相对困难,但若当事人能够真诚悔悟、积极弥补过错并为社会做出贡献时,法律也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律师而言,这个案件更是一次宝贵的经验。它再次证明了在案件处理中,及时介入、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以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重要性。
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团队将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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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勋、赵晨
编辑:赵晨
审核: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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